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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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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4 17:07

名 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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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3-09-14 【字体:

深科技创新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推进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放共享,提高深圳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推进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放共享,不断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结合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购置,适用本细则。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购置评议是指购置单位对新购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自行组织内部评议或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的行为,从源头上避免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条  购置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效导向、优化配置、科学论证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

  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自行组织内部评议(以下简称自行评议),自行评议结果按年度报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参考模板见附件3)。

  第六条  购置单位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应当在购置前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查重申请,通过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提交查重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1),查重内容包括拟购置科研仪器基本信息、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同类科研仪器的存量及使用情况等。

  科研仪器查重依托市共享平台数据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

  查重结果作为自行评议或联合评议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是由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全市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推动制度建设,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购置联合评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其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要求,研究制定科研仪器购置评议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的购置单位开展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相关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成购置评议结果的落实执行,推动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指购置单位的主管预算部门,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监督本部门所辖单位开展科研仪器的购置评议工作;

  (三)管理监督所辖单位完成购置评议结果的落实执行,推动科研仪器优化配置,做好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购置单位是指申请购置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其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二)制定科研仪器年度购置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行评议或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工作;

  (三)建立全面、准确的科研仪器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使用情况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创新委定期报送;

  (四)对科研仪器进行集约化管理,做好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

  (六)合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减少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章  购置要求

  第十条  利用部门预算购置科研仪器的,购置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科研仪器购置计划及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购置科研仪器的,资金安排部门应当在项目申请过程中要求购置单位提交科研仪器的查重或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审批同意购置的科研仪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购置变化时,购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报批,并提交调整后的拟购置科研仪器查重或评议结果。

第四章  联合评议流程

  第十三条  联合评议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1.年度部门预算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2)。

  2.申报项目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资金安排部门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由资金安排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

  (二)评审

  1.形式审查。市科技创新委受理联合评议申请并对《联合评议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未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予以退回,并告知购置单位退回原因,购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2.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提交的《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组织不少于5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

  (1)购置单位学科发展的相关性和购置科研仪器的必要性;

  (2)拟购置科研仪器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3)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同类科研仪器保有情况,包括数量、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年平均工作机时、共享情况、当前状态等;

  (4)购置科研仪器的安装运行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5)开放共享方案;

  (6)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7)进口科研仪器免税或国产科研仪器退税补充说明;

  (8)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3.评议委员会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评议委员会审议,由评议委员会确定最终评议结果。

  (三)结果反馈及申诉

  1.联合评议结果经评议委员会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和购置单位反馈。

  2.购置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议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将申诉材料报评议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购置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无同类科研仪器;

  (二)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虽有同类科研仪器但机时饱

  满,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虽有同类科研仪器,但由于

  功能、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请购置的科研仪器为已有科研仪器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购置单位及所在区级区域现存同类科研仪器较多,

  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并且利用率较低;

  (二)申请购置的科研仪器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请购置的科研仪器刻意拆分、打包或不使用规范名称规避查重;

  (四)购置单位缺乏专职/兼职的科研仪器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存量科研仪器使用率高、共享服务良好的购置单位的申请。

第六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作为科研仪器审批购置及资金资助的重要参考。

  对购置单位提交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开展查重或评议的科研仪器购置申请,不予安排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附件:

  1.大型科研仪器查重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2.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3.大型科研仪器自行评议结果备案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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